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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的许可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的许可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受理责任: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0 收费情况: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
2、采矿登记费: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3、变更登记100元。收费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2、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文件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20
3、决定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
5、事后监管责任: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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