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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征收
 
土地闲置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1、受理责任:土地监察大队、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各国土资源所检查中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发现闲置土地行为,初查后决定是否征收。 10 征收标准为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3.5倍;依据豫政【2008】52号《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土地监察大队、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各国土资源所审核相关审批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确定土地闲置原因,计算应缴纳土地闲置费金额,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5
3、决定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征收决定,下发土地闲置费征收决定书,按时解缴土地闲置费。 5
4、事后监管责任:土地监察大队、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各国土资源所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存在闲置土地问题地块严密监控,督促后续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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