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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征收
 
耕地开垦费征收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1、受理责任: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范围(包含城市批次、乡镇村镇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和增减挂钩项目占用耕地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征收标准为1.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 9元/平方米;占用旱地的11元/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3元/平方米。 
2.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18元/平方米 ;占用旱地的20元/平方米; 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2元/平方米。依据豫政【2008】52号《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对申请材料、占地类型、面积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
3、决定责任:计算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征收决定,送达申请人。 3
4、事后监管责任: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督促用地单位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将缴款单返回相关科室。监督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保证耕地占补平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不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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