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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年审
采矿证年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1、受理责任: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业务科室受理。 | 2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2、审查责任: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科室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提交初步审查报告,经矿管办领导审核后,不合格的,由矿管办告知采矿权人不合格的理由。 | 5 | |||||||
3、决定责任:经审查合格的,报局主管领导决定,矿管办签署年检合格的结论,在采矿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 3 | |||||||
4、送达责任: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科室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 | 2 | |||||||
5、事后监管责任: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