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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1、受理责任: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 1、服务费按抵押贷款额0.2%收取;2、评估费按评估价0.3%收取,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依据豫计收费【2001】1667号《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地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服务费,可按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0.2%收取”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所审核相关资料,需要现场核实可到现场核实,出具审核意见。 3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予以办理注册登记,制作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
4、送达责任: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所1日内通知申请人缴费领取证书。 1
5、事后监管责任:卷宗存档,对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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