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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1、受理责任: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用地预审申请、规划红线图和发改委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组织审查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7
3、决定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出具书面预审意见。 7
4、送达责任:3日内将预审意见送达申请人。 3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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