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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审核、登记、备案
 
设施农用地审核、登记、备案 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第二项“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1、受理责任: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备案申请、用地协议、乡镇意见、设施建设方案、农业部门意见等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审查提交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5
3、决定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 5
4、送达责任:3日内将备案决定送达申请人。 3
5、事后监管责任:监察大队、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各国土资源所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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