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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确认
 
实施 办理 责任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第十七条:“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1、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3、实行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科技标准科   10 20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 科技标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通过确认或不予通过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科技标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科技标准科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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