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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审批
实施 | 办理 | 责任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依据 | 环节 | 事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固废中心 | 10 | 20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 | 固废中心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通过确认或不予通过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 固废中心 | ||||
监督 |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转移的单位或者个人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监察大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