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教体局
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受理 受理案件、整理初步案件材料 纪检室
师训科
5日  
审查 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教体局立案审批,立案登记,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局党组 5日  
决定 党组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终结性报告,执行行政处罚,并立卷归档。 7日  
服务电话:0377-62168651     投诉机构:教体局纪委               投诉电话:0377-0377-62168682
受理地点:邓州市教育体育局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