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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审批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高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受理责任:邓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中队)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3日内做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0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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