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许 可 类 |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乡路上行驶及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结予补偿。 |
1.受理责任:邓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中队)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3日内做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20日 |
否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审查责任:邓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案卷室)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1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邓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监督科)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