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交通局
对道路旅客经营跨省、省辖市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对道路旅客经营跨省、省辖市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动容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运管局客运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运管局客运科)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预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运管局)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20天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与通报批评、取消评选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