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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运管局货运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运管局货运科)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预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运管局)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20天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与通报批评、取消评选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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