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科技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实施(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间 法定时间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5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市地震办 3天 7天 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5条
审查 材料审核(①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单;②邓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书;③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市地震办
决定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市地震办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市地震办
服务电话:0377-62288030     投诉机构:邓州市优化办    投诉电话:0377-62289971  62289977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震办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