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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时间 | 法定时间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检查 |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市地震办 | 不收费 | |||
处置 |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市地震办 | |||||||
公开 | 公开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对处置结果进行公开 | 市地震办 |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市地震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