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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监督管理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间 法定时间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地震应急监督管理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检查 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市地震办     不收费
  处置 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市地震办    
  公开 公开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对处置结果进行公开。 市地震办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市地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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