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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无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 粮食收购许可证:4年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5 | 自收到办证申请,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15日内完成 | 不收费 | ||
审查 | 审查责任:组织有关科室实地核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15 | 不收费 | ||||||||
决定 | 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20 | 不收费 | ||||||||
送达 |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10 | 不收费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加强粮食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每年进行年度审核。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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