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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确认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 | 办理 | 责任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依据 | 环节 | 事项 | ||||||
1 | 林权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林改办 | 3个月 | 2014年12月9日《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小微企业免征 | |
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 林改办 | ||||||
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 | 林改办 | ||||||
服务电话:0377-66066398 投诉机构:邓州市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2125448 | ||||||||
受理地点:邓州市林业局林改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