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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1 育林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8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育林基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办理时限及办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森林资源管理科     林产品销售收入10%,豫财综【2010】62号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育林基金费缴费金额、审核育林基金银行到账通知。 计财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专用收据(育林基金)。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育林基金用于造林育林生产。 计财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育林基金按规定征收。 计财科    
服务电话:0377-66058306    投诉机构:邓州市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2125448
受理地点:邓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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