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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2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植被恢复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办理时限及办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森林资源管理科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 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植被恢复费缴费金额、审核植被恢复费银行到账通知。 计财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专用收据。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用于造林植被恢复。 计财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征收。 计财科    
服务电话:0377-66058306     投诉机构:邓州市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2125448
受理地点:邓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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