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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或者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及其产品或者责令托运人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就地销毁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3 扣留或者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及其产品或者责令托运人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就地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八条 第五款第二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决定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能携带有林业有害生物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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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市林检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森防站
告知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森防站
处置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森防站
事后 5. 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森防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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