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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实施对象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1 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30日 林产品销售收入10%,《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综〔2010〕62号)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服务电话:0377-66058306  62283093   投诉机构:邓州市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2125448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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