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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实施对象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5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 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法人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20日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 号) 第六条: (一)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 元。(二)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 元。(三)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 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 元。(四)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 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 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 倍收取。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现场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告知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他法定告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档案;加强临时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林政稽查
服务电话:0377-66058306  投诉机构:邓州市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2125448
受理地点:邓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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