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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 实施对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 责任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依据 | 环节 | 事项 | ||||||||||
9 | 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门)》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苗、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 单位或个人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检疫要求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森防站 | 3日 | "0.2~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1992)196号文件" (暂停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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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检疫责任:现场检查或检疫检验,发现检疫对象下达《除害处理通知单》,进行除害处理; | 森防站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未发现检疫对象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否则停止调运; | 森防站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 森防站 | ||||||||||
事后监管 | 5、监管责任:对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复检。 | 森防站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2967377 投诉机构: 邓州市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60663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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