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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 实施对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 责任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依据 | 环节 | 事项 | ||||||||||
10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 第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4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已于1994年6月30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部长 徐有芳 1994年7月26日)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
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森防站 | 3日 | 暂停收费 | |||||
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 | 森防站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作出是否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决定; | 森防站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发现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定点除害处理。 | 森防站 | ||||||||||
事后监管 |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进行森林病、虫除害处理。 | 森防站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2967377 投诉机构: 邓州市林业局 投诉电话:0377-660663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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