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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证明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 | 办理 | 责任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依据 | 环节 | 事项 | ||||||
1 | 民族成份证明 | 依据豫族字[1990]14号,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用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民宗局 | 否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民宗局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民宗局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民宗局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民宗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宗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