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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证明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1 民族成份证明 依据豫族字[1990]14号,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用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民宗局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民宗局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民宗局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民宗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民宗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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