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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十六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相对人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1日 1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2日 2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2日 2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1日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1日 1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6461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2164679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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