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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处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相对人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1日 1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2日 2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2日 2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1日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6461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2164679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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