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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构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停止活动期间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印章和财务凭证。”
催告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1日 1日 不收费
决定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2日 2日
执行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2日 2日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6461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2164679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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