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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弄虚作假所设立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撤销弄虚作假所设立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末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1日 1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2日 2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2日 2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1日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民间组织与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6461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2164679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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