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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区域界线标志备案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新行政区域界线标志备案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邓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1日 | 1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邓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日 | 2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邓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日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邓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1日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邓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216461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2164679 | ||||||||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