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农机局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报废农业机械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实施依据

涉及部门

交叉分散情况

具体描述

理顺职权意见

主要理由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管,并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受理投诉,及时调查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

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发现有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农机市场的监管

农机部门没有强制监管权力,管理力度较弱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