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农机局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

有人员伤亡的农机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