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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注册登记
 
实施 办理 责任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放使用。《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第六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来历证明。(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机安全监理所 1日 5日 收费依据:发改价〔2004〕2831号、豫发改收费〔2005〕801号。联合收割机号牌费:40元/付;检测费:60元/台次;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行车证工本费:15元/本;铝合金牌架2支,每支10元计20元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农机安全监理所 1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农机安全监理所 1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农机安全监理所 2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行驶证年审、换证、注销的告知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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