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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跨区作业证发放登记
 
实施 办理 责任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农业部令: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二十九条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一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第十二条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第十四条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农业机械管理局 1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农业机械管理局 1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农业机械管理局 1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并发放《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 农业机械管理局 2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 农业机械管理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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