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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称种子经营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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