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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农业行政监察大队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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