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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肥料登记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转让肥料登记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农业行政监察大队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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