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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2)《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办理资质等级认定手续。从事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业务的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证书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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