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412号令)附件第378项

(2)《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一款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六条

从事充气升空物进行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确认资格

 

 

 

 

 

 

 

 

 

 

 

 

 

 

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