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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利用和维护管理检查
 
人防工程利用和维护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检查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人防办 3日 不收费
处置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日
公开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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