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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许可
 

劳部发【1993】134 号第10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开展此项工作的机构和公民

人社局

许可证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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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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