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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经,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
人社局 |
无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三年 |
30 |
30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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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审批权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