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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政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机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上;(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天的,撤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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