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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工资科

豫人社【2009】493号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省市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规定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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