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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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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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