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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1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检查 1.检查责任:检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取得检查证据,编制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组长审核检查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起草核查报告、移送处理书,提请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核查方案确定的时间   不收费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核查报告等核查结论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核查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厅长或者分管厅长签发,出具核查报告、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现场审计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经与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出具核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电话:0371-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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