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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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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   不收费
审理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审理复核;提请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法制科 10个工作日内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厅长或者分管厅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现场审计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综合办 30个工作日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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