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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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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立案 1.立案责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违法行为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决定进行封存,代拟封存通知书。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审理 3.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封存通知书代拟稿进行审理复核,报请审计厅负责人批准。 法制科 3日  
决定 4.决定责任: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送达封存通知书。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时间  
执行 6.执行责任:现场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封存,审计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一式两份,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审计业务科室、中心 7日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不超过7日  
事后监管 7.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法制科 30个工作日内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电话:0377-62191595                        投诉机构:综合办
受理地点:邓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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